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知識點普及宣傳之五
時間:2018-12-18 14:21
財務管理是農民合作社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必須重視和搞好的重要工作內容?,F今合作社發展中財務管理普遍薄弱,有些合作社沒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有些合作社只有簡單的會計核算,不能如實反映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部;有些合作社沒有建立成員賬戶;有些合作社不知道如何做好會計核算和發揮成員賬戶作用;還有的合作社在生產資料購買、產品銷售中直接進行盈余返還,但沒有盈余返還的賬務處理;有的合作社沒有應用合作社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如用企業會計制度等,不能體現合作社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合作社財務會計活動,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全面性,是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重中之重,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條到第四十五條對合作社財務管理作了相關規定。
三十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財務會計制度是利用貨幣價值形式記錄和反映合作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加強內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為成員服務能力的一項重要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制度的作用:一是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成員享有查閱本社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和財務審計報告的權利。”第四十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的公布時間和地點做了具體規定,即“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二是保護合作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合作社的財務會計行為,提供準確可信的會計信息,是保障債權人及時準確了解合作社財務情況,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據。三是為合作社管理人員提供決策依據。只有按照科學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準確、系統的財務信息,才能使合作社管理人員準確了解合作社的業務經營情況、預測成本與費用的發展趨勢,作為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合理調整經營策略的重要依據。四是為國家有關部門作好宏觀管理提供準確信息。合作社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核算,為相關部門制定優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據。另外,國家的扶持政策在合作社是否得到很好的落實,扶持資金是否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也需要通過財務會計活動進行記錄并得到反映。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內容。財務管理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的籌集、投資項目管理、營運資金管理以及利潤分配管理等。根據會計法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2.財務的收發、增減和使用;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4.資金、基金的增減;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2008年財政部專門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共分5個部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各項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及盈余分配和財務管理等內容做了具體規定。
三十四、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的規定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理事會或理事長是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制作的負責人,應就方案和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全面性對合作社負責。同時本條還規定了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在成員大會召開前向成員公布財務情況。有兩層含義:首先,應當提前十五日公布有關方案和報告。這主要是使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財務情況,以便在成員大會上決定是否贊成這些方案和報告。其次,方案和報告應當置于合作社的辦公地點,以便成員查閱??紤]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數量較多,向每位成員分送方案和報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規定合作社可以將方案和報告置于辦公地點共成員查閱。
三十五、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及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的規定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
合作社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一般稱為內部交易。相對的合作社與非成員的交易,稱之為外部交易。與非成員交易必須建立在為成員提供充分服務的基礎上,不能因為非成員交易而損害或影響與成員的交易。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主決定是否為非成員服務,以及為非成員服務的價格等事項。
區分與成員交易和與非成員交易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的特點之一。將合作社與成員交易和與非成員交易分開核算,形成兩種交易數量或者金額的客觀記錄,可以使成員及有關部門清晰地了解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服務的情況,確保合作社履行主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保持合作社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性質,充分發揮其帶動成員增收致富的作用。
三十六、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積金的規定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1、公積金的定義。公積金也可稱為儲備金、公共積累金,是合作社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本社對外信用和預防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從盈余中積存的資金。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狀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提取公積金的比例等。公積金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當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員大會決定。只有當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扣除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時,才可以提取公積金。
2、公積金的用途。一是彌補虧損。在合作社經營狀況好的年份,在盈余中提取公積金以彌補以往的虧損或者防備未來的虧損,有利于維持合作社的正常運營和健康發展。二是擴大生產經營。在沒有成員增加新投資的情況下,在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可以積累擴大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資金。三是轉為成員的出資。合作社有盈余時,可以將提取的公積金轉為成員出資,此時,公積金在成員賬戶中不體現在公積金份額上,而是反映在成員的出資額上(即在成員賬戶中記載在成員出資額項下,在公積金份額上不再重復記載)。
3、每年提取的公積金要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這是合作社在財務核算中的一個重要特點。一般情況下,公積金的量化標準主要依據當年該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來確定。合作社也根據自身情況,根據其他標準進行公積金的量化:一種是以成員出資為標準進行量化;另一種是把成員出資和交易量(額)結合起來考慮,兩者各占一定比例來進行量化;再者還可以單純以成員平均的辦法量化。
三十七、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賬戶的規定
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一)該成員的出資額;(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成員賬戶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進行某些會計核算時,為每個成員設立的明細科目。
1.成員賬戶的功能和作用。一是通過成員賬戶,可以分別核算其出資額和公積金變化情況,為成員承擔責任提供依據。二是通過成員賬戶,可以為附加表決權的確定提供依據。只有對每個成員的交易量和出資額進行分別核算,才能確定各成員在總交易額中的份額或者在出資總額中的份額,為附加表決權的分配提供依據。三是通過成員賬戶,可以為處理成員退社時的財務問題提供依據。只有為成員設立單獨的賬戶,才能確定其退社時應當獲得的公積金份額和利潤返還份額。
2.成員賬戶記載的主要內容。一是成員的出資額,包括成員開始加入合作社時認繳的出資和后續追加的出資以及公積金轉為的成員出資。二是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公積金份額是定期變動的,合作社提取公積金后,應當及時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三是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交易量(額)是進行盈余分配、公積金量化、行使附加表決權等的重要依據。合作社應當根據實際交易情況,及時對交易量(額)進行記載。
三十八、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對合作社盈余分配做了具體規定。
一是“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二是“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成員享受合作社服務的量(即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員對合作社貢獻的最重要依據,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就是產生合作社盈余的最重要來源,盈余應當主要根據其產生源頭進行分配。因此,合作社法規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三是“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這是為了鼓勵成員出資,壯大合作社資金實力。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一般屬于合作社所有,每年盈余分配時只是根據當年成員的數量平均量化出一個數額加入到每個成員按資分配的份額構成中,作為享受按資分配的依據,并不是將這些補助和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分配給每個成員所有,并且當某個成員的成員資格終止后,原來平均量化到該成員名下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的份額,將隨其成員資格的終止而歸零,其相應份額則由其余在社的成員重新平均量化。
四是“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并記載在成員賬戶中。”這是本次修法新增內容,這一規定既滿足了成員分配盈余的要求,又有利于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值得注意的是,將可分配盈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化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必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以保護成員的合法利益。
五是“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本條前幾款對農民合作社盈余分配作了一般規定,具體分配方法,如何時分配、以何種形式分配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或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